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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規(guī)定(2013年11月29日珠海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規(guī)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工作,提高辦理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等法律的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所稱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是指代表依法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提出的對本市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第三條 本市有關機關、組織(以下簡稱承辦單位)應當履行法定職責,尊重代表的民主權利,重視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加強同代表的聯系,認真研究辦理,并負責答復。 第二章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提出 第四條 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組織和協(xié)調,為代表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提供保障和服務。 代表所在單位以及其他有關單位應當為代表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提供便利條件。 第五條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向大會提出;閉會期間,向常務委員會提出。 第六條 代表應當與原選舉單位和人民群眾保持密切聯系,通過調研、視察、走訪和代表小組活動等途徑了解情況,綜合各方面意見后,實事求是地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 對人民群眾反映的問題或者通過電視、報紙、網絡等渠道了解到的情況,代表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前應當核實。 第七條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事由清楚,意見明確具體,注重反映實際情況。一件建議、批評和意見反映一個事項。 第八條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可以一人提出,也可以聯名提出。一人提出或者聯名提出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條 代表聯名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的,領銜代表應當以適當方式向其他代表介紹建議、批評和意見的內容,其他代表應當在了解相關內容后決定是否聯名。 第十條 代表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正確處理個人職業(yè)活動與執(zhí)行代表職務的關系,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不得牟取個人利益。下列事項不作為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提出: (一)涉及國家秘密的; (二)涉及解決代表本人或者親屬個人問題的; (三)涉及具體招標投標、產品推介等經濟活動的; (四)涉及尚未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的; (五)屬檢舉、控告或者申訴的; (六)代轉人民群眾來信、來訪意見的; (七)其他不應當作為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 第三章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交辦 第十一條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收集、確認、登記和錄入,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由大會秘書處的工作機構負責、各代表團工作人員協(xié)助;閉會期間,由常務委員會代表聯絡工作機構負責。 屬于本規(guī)定第十條所列事項之一的,不作為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處理并告知代表。 第十二條 代表可以在交辦前以書面形式申請撤回本人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聯名代表對撤回意見不一致的,該建議、批評和意見不予撤回。 建議、批評和意見一經撤回,其辦理工作即行終止。 第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對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按照其內容分別交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以及本市其他有關機關和組織辦理,具體工作由常務委員會代表聯絡工作機構負責。需要市人民政府所屬部門承辦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代表聯絡工作機構會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共同交辦,具體協(xié)調工作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 代表對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工作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和工作機構研究辦理。 第十四條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需要兩個以上單位辦理的,交辦時應當確定分辦單位,或者確定主辦單位和協(xié)辦單位。 第十五條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可以通過網絡、紙質文件交辦,也可以召開交辦會交辦。 第十六條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自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之日起十五日內,或者閉會期間自收到之日起十日內完成交辦。 第十七條 承辦單位應當自交辦之日起十日內完成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簽收。 承辦單位認為不屬于本單位職責范圍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自交辦之日起十日內,向交辦單位說明情況,經同意后退回,不得自行轉辦。 交辦單位對承辦單位退回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自收到之日起十日內另行交辦。 第四章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 第十八條 承辦單位應當加強組織領導,健全辦理制度,明確主管領導,制定辦理計劃、措施和目標。 第十九條 承辦單位在研究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過程中,應當加強與代表聯系溝通,充分聽取意見。 第二十條 承辦單位在答復代表前,應當征求代表對辦理方案的意見。答復應當一件一答,以承辦單位的正式函件發(fā)文。代表聯名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承辦單位應當答復聯名的每一位代表。 第二十一條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屬分辦的,由分辦單位分別答復代表;屬會辦的,協(xié)辦單位應當自收到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之日起一個月內提出會辦意見送主辦單位,由主辦單位綜合匯總后答復代表。 (一)所提事項已經解決或者基本解決的,應當將解決情況明確答復代表; (二)所提事項列入年度計劃解決的,先答復代表,問題解決后,再次答復代表; (三)所提事項列入規(guī)劃逐步解決的,將規(guī)劃的有關情況答復代表; (四)所提事項因條件限制無法解決,或者因情況發(fā)生變化,致使原計劃不能落實的,應當及時向代表說明原因; (五)將所提建議、批評和意見作為工作參考的,在答復時作出說明。 第二十三條 承辦單位應當自交辦之日起三個月內答復;涉及面廣、處理難度大,在三個月內不能答復的,經交辦單位同意,可以延長三個月答復。 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的代表應當自收到承辦單位答復之日起十日內填寫辦理情況征求意見表,寄送交辦單位。領銜代表在反饋意見時應當就答復情況征求其他聯名代表的意見并統(tǒng)一反饋。 代表對辦理工作不滿意的,應當說明理由,并提出具體的意見和要求。 第二十六條 代表對承辦單位的答復不滿意的,交辦單位應當將代表的意見和要求交承辦單位研究辦理,承辦單位應當自收到交辦單位轉交的意見和要求之日起兩個月內重新辦理并答復代表。 第二十七條 對代表要求保密,或者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可能使代表或者他人受到打擊報復的,交辦單位和承辦單位應當予以保密。 承辦單位認為答復內容需要保密的,在答復代表時應當注明。代表和其他知情人員應當予以保密。 第二十八條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涉及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重大問題或者代表反映比較集中的問題的,經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可以進行重點督辦。 第五章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工作的監(jiān)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 常務委員會對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工作進行監(jiān)督檢查。市人民政府對所屬工作部門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工作進行督促檢查。 第三十條 常務委員會可以組織代表對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工作進行視察、檢查。交辦單位應當采取措施加強對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督辦。 第三十一條 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的代表應當積極參加常務委員會組織的監(jiān)督檢查工作。 第三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常務委員會代表聯絡工作機構在下一年度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召開前向常務委員會報告本年度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情況,并將相關報告向大會備案。 第三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可以將承辦單位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情況予以通報。 對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敷衍塞責,超出辦理時限,或者違反保密規(guī)定的單位和個人,由有關機關根據情節(jié)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規(guī)定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